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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5:22 浏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5〕1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做好自主发包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自主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发、承包活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自主发包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人基本情况和需提供的相关印证材料。建设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压缩合理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自主发包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事项,建设单位更正后重新提交。
  (三)建设单位持经备案的自主发包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办理相关的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三、加强自主发包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法履行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责任主体的合同履约、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建设全过程的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4日